詹姆斯·米德:分享经济的不同形式

王东宾  译

崔之元  校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60条”中的“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第(6)条中包含三条重要的新提法和新要求,恰当的解读方法应能同时合理解释这三个新提法,并说明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这三条重要的新提法和新要求分别是:第一,“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第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第三,“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二0二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目前,只有米德的“自由社会主义”理论能够同时解释这三者及其联系。詹姆斯·米德,1977年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凯恩斯的学生,世界各国通行的GDP核算体系的两个主要创始人之一,他把自己的社会理想称为“自由社会主义”,包含三个要素:劳资合伙制(对应于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的“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倒转的国有化(Topsy Turvy Natonalization,对应于“以管资本为主”进行国资监管)和社会分红(对应于“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二0二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详见本公号前期崔之元“理解习近平的宏大改革战略)。

本文是米德关于劳资合伙制—“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重要文章。根据米德的界定,“劳资合伙制”,即“工人和风险资本的提供者作为合伙人联合管理企业。资本家在企业中拥有资本股,这与资本主义公司中的普通股相对应。劳方合伙人拥有劳动股;这些劳动股与资本股享有相同的股利,但是依附于每个员工合伙人本身,当他或她离开合伙制企业时,股份注销。如果合伙企业的全部收入都用于企业发展而不分配股利,则发行与股东牺牲的股利相同价值的新的资本股给所有现有的劳动股股东和资本股股东。这些合伙制安排极大的减少了劳资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因为任何一个群体通过提高其股利收益而改善自己状况的决策都会自动提高另一个群体所持股份的股利”。显而易见,劳资合伙制是“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一种实现形式。在“职工持股”问题上,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定和实践一直处于探索之中。2000年12月,《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明确指出:“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故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这就导致不论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只要想上市,就必须清退“职工股”的局面。证监会的这一决定在当时特定条件下可以理解,因为它旨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不受所谓“内部人控制”。但我国目前立法有了新的重大发展,一是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月11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二是信托业“两法一规”已经颁布,即2001年的《信托法》和2007年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和信托业“两法一规”使我国完全具备了借鉴美国1974年通过企业职工退休年金信托化引入职工持股计划的法律基础,因为我国证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行上市前股东不能超过200人,而通过信托方式持有股份,可以克服职工持股方式的障碍。但米德此文还深入讨论了不同于职工持股的另外三种“分享经济”的制度安排。此外,在农村领域,2014年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超过120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可分配盈余至少60%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按出资额(资本股)分配的比例不得超过40%。这表明,中国的合作社已经对经典的合作社原则有了突破,更多地具有股份合作制的内涵,与米德的分享经济理论(劳资合作制)有相通之处,因此,中国合作社实践的深入推进将有可能激发出重要的制度创新。当然,这同样需要更深刻细微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全文详见:微信订阅号“实验主义治理”2015年6月23日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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