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瑞斯:基本收入——21世纪的一个朴素而伟大的思想

 

[比利时]菲利普·范·派瑞斯 著 成福蕊 译

【编者按】基本收入 (或人头基金) 是指一个政治共同体向所有成员支付的一项收入,它以个人为基础,没有经济状况审查或工作要求。基本收入的设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潘恩的“农业正义”一书。近年来基本收入运动再度兴起,且有席卷全球之势。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美国总统候选人曾将此作为施政纲领,尼克松差点促成参议院通过“基本收入”议案。80年代,美国阿拉斯加州通过石油永久基金开始向全体州居民分红。近30年来,基本收入成为整个欧洲史无前例的迅速扩展的公共议题。瑞士已经将基本收入建议纳入公投议程,荷兰也将进行小规模的基本收入实验。

即将开始的瑞士的“基本收入”全民公投是“社会分红”首次在全球的一个国家范围内登上政治议程(已经进行了三十多年的美国阿拉斯加州“社会分红”还不是全国性议程),虽然结果很可能通不过,但仍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瑞士舆论中反对社会分红的一个理由是这将鼓励懒人,但这可能是因为该提案没有把“社会分红”作为米德的“自由社会主义”的一揽子方案提出,而是单项突进。在米德的“自由社会主义”整体方案中,“混合所有制”,“劳资合伙制”和“社会分红“是三位一体。”社会分红“不仅不会鼓励懒惰,反倒会促进劳动市场的灵活性。用米德本人的例子来说,在目前主流的福利国家中,如果你失业,你每月得到1000镑,但在”社会分红“机制下,不论你失业与否,你每月得800镑。但如你失业,将得到200镑失业补助。对失业者来说,两种机制似乎一样,但实则不然。因为在前者,只有一个工作机会每月支付1001镑时,你才会去工作;而在后者,一个工作机会只要提供每月201镑工资,你就有动力去工作。

本文概览了基本收入计划所采取的各种形式, 将基本收入的核心看作一种应对贫穷和失业的策略, 考察了普适性基本收入的可能性、可行性等问题。作者Philippe VanParijs是比利时鲁汶大学经济、社会与政治学教授,胡佛经济和社会伦理学首席讲座教授,BIEN(原基本收入欧洲网络,现基本收入全球网络)的创始人之一。其主要著作有:Evolutionary Explanation in the Social Sciences (London & Totowa NJ 1981), Arguing for Basic Income(London 1992, ed.), Marxism Recycled (Cambridge 1993), Real Freedomfor All (Oxford 1995), What’s Wrong with a Free Lunch? (Boston2001), Just Democracy. The Rawls-Machiavelli Programme (Colchester,2011), Linguistic Justice for Europe and for the World (Oxford, 2011).

摘要:基本收入(或人头基金)是指一个政治共同体向其所有成员支付的一项收入,这种收入是以个人为基础的,没有经济状况审查或工作要求。本文概览了基本收入计划所采取的各种形式,并找出其共同的联系;将基本收入的核心原理整合为一种应对贫穷和失业的策略;考察了普适性的基本收入是否支付得起并且在何种程度上是可支付的;讨论了在南方和北方,基本收入的下一步最有希望的计划。

关键词:基本收入;福利国家;最低收入;负所得税;贫困

给每个公民一笔适当的、无条件的收入,作为他们其他收入的补充。

这个非常简单的思想有着极其深远的渊源。在过去两个世纪中,人们发明的很多概念中都隐含着它的影子——例如,“区域分红”、“国家红利”、“人头基金”、“公民工资”、“全民利益”和“基本收入”——但大多数都没有成功实现。在60年代末70年代初,这种观点突然在美国流行起来,而且居然由一位总统候选人提出来,但是不久便被搁置,几乎是被遗忘。然而,在过去二十年里,此观点逐渐成为整个欧盟中史无前例并迅速扩展的公共议题。有些人将其视为许多社会痼疾的良药,包括失业和贫穷。另一些人则指责其为疯狂的、有经济缺陷的、反伦理的计划,应尽快遗忘并扔进历史思想的垃圾箱。

为澄清这些争论,我开篇较多地探讨基本收入是什么,不是什么,及其与现有的保障性收入计划有何区别。在此基础上,会更容易理解为什么基本收入最近受到了如此多的关注,为什么会面临较大的阻力,以及最后该如何克服这些阻力。作者坚信基本收入不会被遗忘,更不会被抛弃。基本收入是硕果仅存的、定将影响新世纪理论和现实的几个基本思想之一。

基本收入的内涵和外延

基本收入是指一个政治共同体向其所有成员支付的一项收入,这种收入是以个人为基础的,没有经济状况审查或工作要求。这是我所采用的概念。这并不符合英语中所有关于“基本收入”的实际用法,也不符合各种流行的欧洲译文对其的实际用法,如Bürgergeld, allocation universelle, renta básica,reddito di cittadinanza, basisinkomen, borgerlon. 有些实际用法更广一些:例如,它们也包含受家庭条件影响的差别性福利,或以免税形式给予的福利。另一些用法则更窄一些:例如,它们还要求基本收入水平应该与满足基本需求所需相匹配,或者要求它替代所有其它转支。上面的定义的目的不是为了评判各种用法,而是为了澄清争论。让我们回过头来简单剖析一下每个要点。

一项收入

现金支付而不是实物支付。我们可以设想一种福利,它具有基本收入的其他一切特征,但是以实物支付的,例如,采取标准食物组合的方式或某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或者这种福利是以带有限制性用途的专门货币形式提供,例如,食品券或住房补贴;或更广义的,仅能在当期消费,没有任何储蓄的可能性,见Jacques Duboin的“分配经济”。相反,基本收入是以现金提供的,没有任何消费或投资的用途和时间方面的限制。在多数情况下,它是作为现存实物转支(如免费教育或基本健康保险)的补充而非替代。

周期性支付,而非一次性赠与。依据不同的计划,基本收入由一组周期性的购买力构成,如每周、每月、每期、或每年。我们可以再设想一项福利,其具有基本收入的所有其他特征,但是一次性支付的,如在某人成年时。也有人曾提及过,例如,很久以前(1796年)的ThomasPaine和较近期的BruceAckerman和Anne Alstott。周期性的基本收入和这种基本赠与有很大的差别。然而,我们不能夸大其词。首先,基本赠与可以被投资,产生相等价值的年度或月度收入,直至受益者死亡,这也可以算是一项周期性基本收入。如果放入保险市场,年金的水平将与收益人的预期寿命成反比。例如,女性要比男性的年金低。然而,基本赠与的支持者(包括Paine and Ackerman and Alstott)通常从某一年龄开始,辅以统一的基本养老金作为补充,这抵消了大部分的收入差异。其次,虽然除转为年金外,基本赠与还可以有其它用途,但如果基本收入的受益者能够对其未来基本收入流进行自由借贷,二者的最终差异将被基本抵消。即使人们明智的保护基本收入不受债权人的掠夺,但是它提供的担保也使得受益人更容易获得贷款,因此减少了一次性基本赠与和周期性基本收入之间的可选择范围的差距。

由政治共同体支付

从定义中看出,基本收入是由政府从公共资源中支付的。但是这并不代表一定由国家政府支付。也不一定从再分配的税收中支付。

国家政府,内含或外延。在大多数计划中,基本收入被认为是由国家政府筹集和支付,正如“国家红利”、“全国分红”和“公民工资”等名称所表明的那样。然而,原则上,它也可以由国家内的部分政治组织筹集和支付,如省或社区。实际上,根据定义,唯一的真正引入基本收入的政治体就是美国的阿拉斯加州。基本收入还可以被想象为由超国家的政治体支付。欧盟已经提出了几种计划,甚至联合国也提出了一些计划。

再分配。基本收入可以但不一定必须由特定的或指定的方式筹资。如果不是的话,它完全可以随着其他的政府支出一样从各种收入来源的公共资金库中筹集。在那些支持从特定方式筹资的人中,大多是考虑某种专门的税收。有人希望从土地税或自然资源税中筹资,例如Thomas Paine, Joseph Charlier, Raymond Crotty, Marc Davidson, JamesRobertson。另外有人偏好一种税基非常广泛的专门税收或大大提高增值税。一些考虑全球基本收入的人强调新的税收工具的潜力,如对投机性资本活动所征的托宾税或对信息转让所征的比特税。

分配。然而,再分配税收不一定是筹资的唯一来源。阿拉斯加的分红机制是从风险分散化的投资基金的部分收益筹资,此基金是政府用阿拉斯加大量的油田的租赁收入建立的。同样的,詹姆斯·米德规划的公平、效率的经济中包括从公有生产性资产的收益中的社会分红。最后,还有一系列计划从货币创造方面为基本收入筹资,从梅杰·道格拉斯的社会信贷运动,Jacques和Marie-Louise Duboin的运动到更复杂的(也更适度的)约瑟夫·胡伯的建议。

给所有成员

非公民?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是个包罗万象的概念。有些人,尤其是喜欢“公民收入”名称的人,将成员设想为限于法律意义上的国民或公民。基本收入的权利就与全部公民身份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如同法国的哲学家Jean-Marc Ferry的概念一样。然而,大多数基本收入的支持者,尤其是将其视为反排他性政策的人,不想对基本收入冠以限制性权利从而加深劳动市场的二元化。他们因此倾向于将成员设想为更广义上的,包括所有合法的永久性居民。操作原则可能是对于非居民设定一个最低居住期限,或者可简单的以现在的纳税居民作为提供条件,或者将二者结合起来。

儿童?成员的概念在年龄维度上也是包罗万象的。有人将基本收入限定于成年人中,但往往并列的提出普适性的——即没有经济状况审查的儿童福利计划,福利的水平不一定与儿童的等级有关(正相关或负相关),或与儿童的年龄有关(正相关)。另有人将基本收入设想为一种从出生到死亡的权利,因此看作是儿童福利体系的完全替代品。福利水平必须独立于儿童的家庭状况,尤其是他或她的等级。在某些较慷慨的计划中,有人还希望儿童计划与成年人一样,不考虑年龄,像阿拉斯加分红计划的实际运作一样。但是大多数提出将儿童计划和基本收入机制融合的人依据年龄划分基本收入的等级,最大等级享受者必须在成年或以后。

领退休金者?类似的,一些人将基本收入限于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人,然后将其视为对个人的、没有经济状况审查的、在较高水平发放的无需缴纳的基本养老金的自然补充,这在一些欧洲国家已经存在,如瑞典和新西兰。然而,大多数计划中,基本收入对老人的发放额度与年轻成年人相同或更高。在所有情况下,老年人的基本收入都可以从公共或私人的养老金计划或者私人储蓄及就业中得到补充。

监狱、医院等机构中的人?即使给“成员”一个最贴切、最广泛的定义,仍然有可能将一些人口排除在基本收入之外。将罪犯拘留入狱对社会造成的成本远远大于给与他们适当水平的基本收入,即使全部算上他们可能从事的生产性劳动。因此,很明显监狱里的人在其监禁期间应该失去他们的基本收入福利,除非监禁是没有确实依据的。但是一旦他们被释放,他们就恢复了领取基本收入的权利。这同样适用于其它机构中长期居住的人,如疯人院、养老院等,只要其全部居住成本是直接由共同体支付的,而不是其自己支付的。

以个人为基础

付给每个人。基本收入支付给共同体内的每一个成员,而不是像现有的大多数保障性最低收入计划那样支付给每个家庭整体或其户主。

统一性。即使利益支付给每个人,其水平还是会受到家庭组合的影响。考虑到人均生活成本随着家庭的规模而缩小的事实,现存保障性最低收入计划给与一对夫妇的人均收入少于一个单身的人。因此一种公平有效的计划的运行假定管理者有能力审查收益人的居住情况。相反,基本收入是严格以个人基础支付的,这有两层含义:不仅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是接受者,而且其收益的多少独立于他或她所属的家庭类型。因此,基本收入计划的运行不需要任何居住形式的控制,它保留了人们通过与他人共住而减少居住成本的全部好处。正是由于其严格的个人性质,基本收入更容易摆脱“孤独陷阱”,有益于互助生活。

没有经济状况审查

不考虑收入。相对于现存的保障性最低收入计划,基本收入的最惊人的特点无疑是支付给穷人和富人同样的金额,不管其收入如何。即使最简单的现存计划中,对每种类型的家庭(单身成年,无孩夫妇,一个孩子的单亲家庭,等等)都规定了最低收入水平,要评估家庭来自其它来源的所有收入,家庭只得到总收入与规定的最低收入之间的差额。在这个意义上,现存计划是依据事前评估的受益人的收入,对符合条件者进行事后补偿。而基本收入计划是事先偿付,没有任何收入审查。收入超过规定最低水平的人和收入达不到最低水平的人都得到相同的支付额。在决定一个人应被赋予的基本收入水平时也不考虑任何其它资格:不论是个人的非正式收入,还是他可以从亲戚中得到的权益,还是其财产的价值。为了提供基本收入的资金可能需要较高的平均税率。但是税收和福利体系不再依赖资格进行二分:对穷人较宽泛,参考哪些福利被削减;对富人较狭窄,参考应征收哪种所得税。

没有使富人更富。穷人和富人得到相同的基本收入,不能得出基本收入计划会使富人和穷人都变得更富裕的结论。基本收入需要资金来源。

1. 如果基本收入简单的加入现存的税收和福利体系中,很明显较富的人将不仅为其自己的基本收入支付,而且支付穷人的大部分的基本收入。如果资金是通过累进税筹集,这明显成立。但是在直接税和累退税制下,也同样成立。基本收入对穷人的经济优势,关键条件显然是相对于其人数(不一定是其收入),富人将比穷人贡献更多的资金。

2. 然而,在大多数计划中,基本收入的引入是与取消部分现有福利和税收减免相结合的。如果计划的改革仅仅是将现在集中于穷人的非常有限人群的非贡献性福利分散给更多的人,那穷人境况明显变差了。但是没有人会提出这样一个荒谬的计划。在大多数依靠直接税的计划中,基本收入不仅取代了非贡献性收益的低端部分,而且取代了每个纳税人较低收入框架下的税收减免。在适度的基本收入下,收入分配的直接影响被限制在非常窄的范围内。但是其水平越高,所得税的平均税率越高,从富人群到穷人的再分配就越多。

同时给与富人,对穷人会更好?因此,给所有的富人和穷人,不意味着富人的境况变好。但是,是否有理由相信给定水平的最低收入比带有经济状况审查的保障性收入对穷人更好?是的,至少有三个相互关联的原因。首先,在普适性计划下,穷人的受益比率可能比带有经济状况审查的计划高。穷人中没有被通知但有资格领取其福利的人会减少。其次,作为公民每人收到一份福利没有羞辱感。在那些福利金只发放给需要的人和穷人的计划中则不然,即使(经济状况审查)程序对身份的贬低和打扰性降到最低,那些人仍然被认为是不能供养自己的人。站在穷人的立场上,这本身可能就是一种优势,因为普适性基本收入不必给其带来耻辱。因为耻辱效应会影响受益人比率,所以这与第一条也间接相关。再次,基本收入计划下的周期性、可靠的收益不受工作的影响,然而在标准经济状况审查计划下很可能受影响。相对于保证相同最低收入水平的经济状况审查计划,基本收入计划对穷人敞开真正的期望之门,使得他们有足够的理由不去冒险。这相当于从一个方面跳出了与传统福利体系密切相关的失业陷阱,对此社会工作者通常比经济学家更敏感。

创造了新的工作?但经济学家更加关注的是有经济状况审查的保障性最低收入计划所导致的失业陷阱的另一方面。它是指在没有工作和低收入工作之间没有明显的实证收入差异。在收入分配的最底端,如果每欧元收入都能被失去一欧元的福利所抵消,或者抵消得更多,那么即使不是非常懒惰的人也会放弃这种工作,也没有动力去寻找这种工作。因为考虑到额外成本,交通时间,或照顾孩子的问题等,一个人在这样的条件下不会接受工作。而且,雇主设计和提供这样的工作通常也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希望被解雇的人们不可能成为尽责的、可靠的员工。最低工资法可能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了对全职工作提供低于最低保障收入的工资,但对于兼职工作仍然存在。普适性基本收入计划代替经济状况审查的保障性收入计划也通常被认为是解决失业陷阱造成的此问题的途径。如果人们收到一种普适性的基本收入,但是对所有不超出最低收入保障的收入份额课以100%的税收,那么这时失业陷阱与经济状况审查的保障性收入计划是一样的。但是,我们可以放松假设,最低收入水平的税率很明显远远低于100%,那么下面的结论成立:由于无论工作与否,无论穷富,你都能够获得基本收入的全部额度,那么工作一定会比不工作变得更好。

相当于负所得税?然而要注意的是,失业陷阱的第二个方面似乎也可以通过经济状况审查计划有效的解决,使福利减少的速度小于收入增加的速度。这也被称为负所得税,是一种统一的、可补偿的税收扣除。负所得税的概念最初出现在法国经济学家Augustin Cournot的作品中。米尔顿·弗里德曼曾经简要的提议将其作为削减福利国家的手段;詹姆斯·托宾及其同事更深入地研究将其作为反贫穷手段并同时保持工作激励。在直接税制下,税收可以(但不一定必须)是线性的,没有任何收入被课以100%的重税,负所得税相当于将每个家庭(给定组合)的所得税债务减少一个固定数额,当然如果固定数额超过税收债务就以现金支付福利。假设固定数额的税收减免与基本收入计划的水平相当,人们既没有基本收入,也没有所得税债务,这与得到一定金额的基本收入效果一样。随着收入的上升,福利将降低,正如传统的经济状况审查计划一样。但是在较低的水平时,实际上使得税后转移支付的数额与基本收入的发放数额相等。负所得税的差异仅仅在于税收和福利的净差额。在基本收入计划下,负所得税的税收减免所需资金被收上来又返还回去了。在负所得税计划下,转移支付都是单向的:在盈亏平衡点以下的家庭收到正的支付(负的所得税);在超过盈亏平衡点的家庭收到负的支付(正的所得税)。

比负所得税更经济?基本收入和负所得税之间的差额是多少还需要进一步的管理程序的计算。例如,在下列情况下二者差异会缩小:如果税收是根据当期原则征收(而不是在税收返还完成后课税);如果每人在负所得税计划下有权要求提前支付预定的税收减免(受下期调整);或者如果在基本收入计划下每人有权以税收补贴的形式而非现金形式得到基本收入。但是即使在最接近的情况下,二者间仍然存在差异:一个是事后操作体系,一个是事前操作体系。任何留存的差异都可以算作基本收入计划在解决失业陷阱的第一方面问题的优势,尽管这个方面不是很确定。然而,在福利支付技术较差时(邮递员携带硬币!),或者税收征集管理受腐败和低效率的侵扰时,负所得税计划可能是有优势的,因为其避免了税收往返的麻烦。但是,在技术转移时代,加之有合理的、运行良好的税收管理,与有效的保障性最低收入计划相关的最大成本就是信息和控制成本:通知所有潜在的受益人相关权利的成本及审核其申请是否符合要求的条件的成本。在这些方面,一个普适性的体系注定比经济状况审查体系运行得好。因此,随着支付和收集双方自动性和可靠性的增加,在管理意义上,对于到达所有穷人的给定程度的有效性,双方面的成本都会大大降低。因此,詹姆斯·托宾更偏好普适性的人头基金,而不是负所得税计划。

没有工作要求

不考虑当前的工作绩效。保障性最低收入计划的权利在定义上不受过去工作年限的限制,也不受社会保障计划中所交保险金的限制。但是,从Juan Luis Vives以来,最早期的实施通常与履行一些苦工挂钩,无论是在旧式的恶名昭著的工厂,还是在一系列现代私人和公共的福利工作制下。无条件的基本收入大大不同于这些形式的与最低就业密切相关的保障性最低收入计划。它也不同于那些要求家中至少有一人处于有偿就业状态的工作福利,如美国就业收入税收减免和英国近期的工作家庭税收减免计划。因为突破了失业陷阱,也就是提供一种有工作激励的净福利,基本收入(或负所得税)计划可以被理解和应用为一种工作福利或收益的补充。但是其作用不限于此。无条件的特点使其区分于任何形式的就业补贴,无论设计的多么宽泛。

不考虑工作意愿。它也有别于传统的往往将权利限定在有工作意愿的范围内的保障性最低收入计划。这种限制的准确内容在国与国之间有很大不同,实际上有时从一个国家的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也大不相同。它有可能包括:人们必须接受可能提供的合适的工作,并有大量的管理条款规定在地点或技术要求方面什么是合适的工作;或者人们必须证明自己积极地在寻找工作;或者人们必须接受和遵守一种“插入性合同”(insertion contract),可能与有偿就业、培训或一些其它有用处的活动相关。相反,基本收入计划根据权利支付,不需要任何人工伪装,包括家庭主妇,学生,罢工者,和永久流浪者。一些中间的计划,如Anthony Atkinson的“参与式收入”,加入了一个广义的社会贡献条件,可以是全职或兼职有偿工作或自我雇佣;教育、培训或积极寻找工作;婴儿护理或照顾老年人;定期在一个被认可的机构志愿工作。条件越广泛,其与基本收入的差别越小。

为什么我们需要基本收入?

如果我们不需要经济状况审查,那么重要的是放弃工作审查。将所讨论的后两种无条件情况放在一起——没有经济状况审查和没有工作审查——可以简单总结出在现有条件下基本收入计划最重要的核心是什么。乍看起来,经济状况审查和工作审查之间似乎没有什么联系。但是将二者结合起来就会发现基本收入计划的强大力量。取消了经济状况审查,正如我们看到的,与突破失业陷阱密切相关(在其两个方面),因此有提供和接受现在并不存在的低收入工作的可能。但是,这些工作有的可能是污秽的、不体面的和无出路的,是不应被鼓励的。有的工作可能是舒适的、长见识的和有利于自我提升的工作,这即使在工资较低的情况下也是值得从事的,因为其内在价值或提供了培训。谁能区分开?不是立法者或官僚,而是每个工人,他们在工作是否值得做的无数细节方面比高高在上的人知道的可靠得多。他们有识别工作的能力,但不总是有这样做的权利,尤其那些技术较差或流动性较差的人们。无工作条件的基本收入赋予弱势群体讨价还价能力,而这是有工作审查的保障性收入计划所不能及的。对比发现,没有工作审查是防止取消经济状况审查后导致污秽工作扩张的关键工具。

如果没有经济状况审查,工作审查也不需要。同时,与无经济状况审查相联系的工作激励使得工作审查变得不具有吸引力,因为工作审查是为了避免无条件的福利会养育一批懒惰的低层阶级。没有经济状况审查,税收和福利结构可以设计为这样:受益人可以通过工作极大地增加其可支配收入——即使是较低的收入水平和兼职工作,而且一旦其技术改进或他们可以改善其工作时间时,他们不会进入工作陷阱。进入工作领域因此是被促进和鼓励的。对那些担心社会分化为有工作者和无工作者的二元结构的人来说,也就大大降低了对福利和工作义务挂钩的坚持。简单归纳一下:正如无工作审查避免了取消经济状况审查后不可接受的支持剥削(即在失去福利的威胁下,补贴无价值的低收入工作使其被接受),类似的,没有经济状况审查避免了取消工作审查后不可接受的扶植排他(通过有效消灭低生产率的工作,让人们参加一种不再被认为是有问题的体系,持续将低生产率与任何劳动参与分离开来)。基本收入的两项关键无条件逻辑上互相依赖,但是他们作为一项强有力的计划的要素在本质上是相联的。

虽自由但积极。这两种无条件的结合成为基本收入作为一种解决贫困和失业的双重挑战的专门方法的核心。相对于传统的保障性收入计划,支持基本收入的关键依据在于其广泛共享的思想——社会正义不仅是对收入的权利问题,而且是参与性(支付或未支付)问题。最有效的兼顾收入和参与性的方法是无论个人行为如何,保持收入转移这种积极福利,使其超越强制的非工作状态,到低收入的积极工作状态。的确,可能有人反对,认为其他计划——如工资所得税减免或就业补贴——运作得更好,或更节约成本,保证低生产率工作的活力和为最差群体提供有酬工作的目标。但是,如果关注点不是使穷人不惜一切代价变得忙碌起来,而是让他们有机会从事有意义的有酬工作,基本收入的无条件特点就具有至关重要的优势:它(可持续的)使得弱势群体获得谈判能力,使他们能够识别有吸引力的或有前途的工作和那些污秽的工作。

基本收入和社会正义。前面的讨论隐含的将社会正义的概念作为人们追求实现所谓美好生活的真正自由的公平分配。我在“所有人的真正自由”中提出并论述了这个概念。对基本收入的可替代性原则正义提出的较少,但提出了很多实用正义作为简单的可达到更复杂的理想政策工具的次优。然而,我相信任何将基本收入作为最优的有力证据都必须采取某种“真正自由”(不仅是权利,而且是人们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事的方式)的概念作为社会正义的分配原则,并将它与某种很强的平等主义原则相结合。我提出“真正自由意志者”这个专门的概念对下列观点有关键作用:我们的真正自由根基实际上存在着极大的不平等,这是在我们生存的过程中所收到的各种恩赐的集合,包括使我们每个人拥有自己工作的机会。因此,我们工作中存在大量的就业租金,这可以而且必须(部分地)通过可预测、可持续的所得税收入最大化来解决,其收入用来支付普适性的无条件基本收入。我提出的模式无疑是可以改进的,但是我可以肯定,如果基本收入可以达到最优结果,那么它就一定与我的提议非常接近。

基本收入是可支付的吗?

一个有待说明的问题。用这种非常宽泛的方式表述,问题本身没有意义。让我们牢记,这不是对满足受益人基本需求的基本收入的定义部分:如果与定义一致的话,基本收入的水平可高可低。这也不是基本收入应该代替其它现金福利的定义部分:一个普适性的福利不一定是单一福利。有意义的答案只有在人们确定了基本收入的水平并规定它将取代何种福利(如果有的话),才能开始转向可支付性问题。在一些界定下,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例如,取消所有现存福利,以均等的低福利形式向所有人再分配相应的收益。在另一些界定下,答案很显然是否定的。例如,保留所有现存福利,对所有公民补以足够一个人舒适生活的均等水平的福利。这些荒谬的极端提议中,每一种从定义上有时都是与基本收入的定义相吻合的。但是,据我所知没有任何人提出这样的计划。每个严肃的计划都居于两者之间,因此,基本收入计划是否具有可支付性因不同的计划而异。

因为无工作审查而成本更高?然而,何种原因使得以传统的保障性最低收入的水平来提供基本收入是不可能的?一个明显的原因就是基本收入是对所有人发放的,无论他们是否愿意工作,然而传统的保障性最低收入都要经过工作意愿审查。因此,我们可以宣称,与传统的保障收入相比,更多的穷人会收到基本收入。或者,如果受益的人数没有多太多,他们也将比有工作审查的福利计划下从事更少的工作。因此,从净额来看,基本收入计划一定花更多的成本。

找工作者的津贴和政府捐助的工作福利:一个困境。近期的详细审查显示这种期望实际上很渺茫。首先假设工作审查被认为是一种接受工作的义务,如果有人提供的话。如果工人不想从事或持续这份工作,其预期或实际生产率不可能使得雇主想雇佣或留下她。但是如果工人形式上可以胜任这份工作,实际上她没被雇佣,或者被解雇了(因为太低的生产率,不是因为管理失误),这不能使她失去从工作审查的保障性收入计划中领取任何高于无条件基本收入的福利的资格。前者和后者唯一的区别就是前者浪费了雇主和雇员双方的时间,换种方式,假设工作审查被认为是接受政府为此专门目的而提供的退路性工作的义务。失业和无动机的联合不一定是高生产率的处方,而且即使先把被征募者的长期士气损害和政府的形象放在一边,将这些顽固的人纳入福利工作体制模式的净成本可能比普通监狱的低,监狱有监督和错误纠正的成本,但是掩盖了这些怕工作的工人们对国民收入的贡献。工作审查的经济情形和监狱的一样强烈。

给予懒惰的人是经济的。因此,正如严肃的工作福利的支持者们所承认的,如果加上工作意愿的条件,必须从政治和道德的角度判断,而不是从不足信的成本争论,这种争论来自于不可靠的假设:带有工作审查的福利计划一定比单独发放相同的福利更经济。从工作福利很可能比社会福利成本高的事实,并不能推出失业者应该被抛弃,任由其自生自灭。一定有办法帮助他们解脱,也就是创造合适的激励机制和一种普适性的基本收入机会,无论其是否有工作意愿。我们稍后将看到,建立这样的一种机制是昂贵的,但是加上工作审查并不会使其更省钱——而是相反。因此,取消此种审查,不是危及基本收入支付能力的原因。

因为收入无条件而更昂贵?

经济状况审查和普适性计划的等价。认为基本收入会出现支付性问题的人不是因为基本收入支付给所有人而不考虑其工作意愿的事实,而是更多来源于其对穷人和富人支付相同的福利的事实。上面讨论的经济状况审查应该明白的表明这个断言是错误的,因为它被太表面化的成本概念所误导了。如图1和图2比较的结果,原则上基本收入可以获得与传统的保障性最低收入计划相同的总额和净额收入关系。如果这种关系是相同的,它意味着对那些对计划作出净贡献的纳税人的成本在两种情况下是相同的。如果其中一种在政治上是可以支付的,那么另一种也可以。如果关系是相同的,也就意味着两种情况下任何收入水平的边际税率都是一样的。如果两种机制的任何一种在经济上是可以支付的,那么另一种也是可以的。

给予富人是经济的。当然,预算成本在两者间存在很大的不同。如果人们能够像其它的公共支出那样合理的推理转移支付,那么实际上将有很强的假设:当传统的保障性最低收入在我们财富之内时,基本收入是支付不起的。但是转移支付不是净支出。他们是购买力的重新分配。这不是意味着他们无成本。他们对净贡献者的确有分配成本,而且他们通过所创造的负激励的确产生了经济成本。但是,我们已经看到的两种成本在任何计划下都可能是一样的。而且,还有管理成本。但是,如前面支出的,假设计算机化和有效的税收和转移支付技术,这些在普适性的事前计划中很可能比在经济状况审查的事后计划中成本低,至少对给定水平的到达穷人的有效性上。因此,矛盾的是,给予所有人比专门给穷人不是更贵而是更便宜。

因为创造了底层的工作激励而更昂贵?

底层与中层的边际税率:大取舍。然而,为公平起见,不带工作审查的基本收入的事实自然与负税率应低于100%的合理要求相结合。这意味着我们应该关注的基本收入计划形式不是图2所显示的,而是图4或图6(见附录)。相对于图1中的传统的保障性最低收入计划,其不再被认为是成本最高的。的确,这不是唯一坚持普适性福利的计划,因为带有经济状况审查的负所得税也表现出与其相同的特征。尤其,在当前水平的保障性最低收入计划下,线性税收与一种统一的可返还的税收相结合(如图3所示),成本非常高。但是与负所得税计划完全相同的特征并没有使其问题减少,我们需要全面的看问题。基本事实就是人们希望对收入水平较低的人提供(给定的最低收入)更多的实质性激励,这就需要更多的降低较高收入水平的人的实质性激励。这里有一个巨大的取舍,下面可以详细说明。

一个例子。为了使改革预算中性同时保证能够支付每个人的基本收入,我们必须提高较高收入阶层的税率以补偿较低阶层收入税率的下降。虽然每个赚钱者都有最低水平的收入,但不是每人都有较高水平的收入,所以说水平越高的收入层级,交税的人越少。假定我们从图2中描述的基本收入计划开始,即在最低的收入层级征收100%的所得税,与现存的保障性最低收入计划的有效税率相似(图1)。将月收入在0-500欧元之间的平均税率降低20%,需要较高层级的税率升高来弥补。但是升高多少?这要看考虑增加税收的收入层级中有多少纳税人。如果是在500-1000欧元范围内征收,那么大多数收入还是会受到提高税率的影响,预算中性可能要求那个范围中的税率提高25%。但是如果在2000-2500欧元范围内,受影响的人会少得多,但是预算平衡可能要求税率提高50%以上。一旦我们意识到这一点,下面的结论就是必然的了。如果我们想把最低收入层级的税率大幅度降低,我们必须把较大范围的较高层级的税率提高很多。如果提高税率仅局限于最高收入层级的人,那么会使得其税率迅速接近100%,并使得相应的收入消失(如果仅从国内税收的角度)。

因为有利于穷人,所以对穷人征更多的税?这不象听起来那么糟糕。边际税率较高的中等收入的人也是引入基本收入计划的主要受益人,只要其税收的增加量小于所收到的基本收入的水平。因此,关注点不一定是分配。即使我们在一些计划中最终使用线性所得税,那说明,如果最低收入层级被课以目前最高层级相同的税率,那么改革仍将从较高收入者向较低收入者再分配(较高收入者的税收在每个层级都增加使得总增加额超过基本收入)。然而,立法者还要考虑此种改革对激励造成的影响。就像许多基本收入和负所得税的反对者所强调的(如某一范围的收入很可能继续增加,却降低了这部分收入的边际税率,但这种范围内的增加相对于整个经济的边际收入只占很小比例,却在更多的人受影响的范围内征税)的反对者所强调的那样。各种激励,如工作、培训、尽责、创新,在最低层级的收入水平(如每月0-500欧元)都会增加,但是在此门槛以上的激励将会降低,而那里集中了社会最大的劳动大军,尤其是最有生产力的劳动大军。我们因此要谨慎,而不要太快的冲向某种体系,其最低层级的有效边际税率不高于那些较高层级的税率。

低收入者的过重负担和部分基本收入。在基本收入的计划中有两种方法来应对这种提议。一个是纠正线性的甚至是累进的体系,使基本收入的净受益者加重负担(图6),如詹姆斯·米德所建议的那样。另一个如荷兰政府政策科学委员会所提出的部分基本收入,这在荷兰和其他欧洲国家都有很详细的研究。部分基本收入会比现在给单个人的保障性最低收入少,但是它会接近或超过目前给予一对夫妇的保障性最低收入的一半。它将与保留的带有经济状况审查的保障性最低收入计划相结合。因此,这表明在缩小了的较低范围内保持了100%的有效税率(图7)。在任何情况下,前面的悖论更加突出了:不仅富人和穷人收到相同的福利有利于穷人;而且被课以比富人更高的税也有利于穷人。

因为严格的个人基础而更昂贵?

个人化的魅力。因此,不可否认,取消经济状况审查提出了一个真正的成本问题,不是因为基本收入既给穷人也给富人,而是(部分)因为如何提供给穷人更强的实质性激励。这不是基本收入计划中唯一真正的成本问题。另一个直接来源于下述事实:不像大多数现有的保障性最低收入计划,基本收入意味着严格的个人意义。以往的计划通常提供给一对夫妇每人的福利小于单身的一个人,尤其当考虑住房补贴时,又是作为单独的福利来管理。为什么?明显因为和别人共享住房、耐用品(厨具、洗衣机、汽车、床?)和一些服务(照顾孩子)而不是自己独自承担对个人来讲是便宜的。因此,最便宜的满足给定水平的基本需求的方式是根据家庭组合调整人均最低保障性收入水平。当然,这种家庭条件的必然结果就是不鼓励规模经济,假的居住证明被鼓励,因此对人们的居住条件进行审查就是必须的了。基本收入的最大优点正是避免了所有这些弊端。人们互相忍让,因此使社会节省对住房及耐用品的消费,这将归功于他们所产生的规模经济。因此,对那些假装分开住的人也没有了任何好处,不必要去审查人们和谁一起,住在哪里。

另一种困境:不完全的个人基础或以家庭为基础?很好,但是个人的、无条件基本收入应该设在什么水平上?如果设在目前每对夫妇中人均所得的保障性最低收入的水平上,那么数额一定会比没有选择而必须单身的人所需要的数额少得多。如果以发放给单身个人的标准设定,那对任何水平的国家来说,成本都是巨大的。将购买力从单身成年人家庭转移到两个或多个成年人家庭后并不会削减分配成本。而且还有不可削减的经济成本,为筹集这些较高的基本收入而导致的边际税率的巨大上升。因此,在短期的任何情况下,充分的个人基础性但不充足的基本收入,和根据家庭规模给予充分的收入,二者之间必须取舍。然而,注意这种困境不要和另一种相混淆:使一些家庭极其贫困(个人基本收入太低)和让所有家庭在一个不确定的时期内受其居住方式的控制(有充足的以家庭为依据的基本收入)。即使在短期成本约束下,后者的困境也不成立,因为可能设想对所有人的严格个人意义的但不充足的部分基本收入,与大大缩小的、只为很少的人提供的剩余居住审查、家庭审查的社会救助计划相结合,他们在家庭基本收入基础上,不能赚足够的钱以达到切断经济状况审查福利的收入门槛(图7)。假设其不被认为完全替代现有社会福利,因此,这样的部分基本收入计划可以提供一个有吸引力的方法,不仅应对由于低收入者的激励引起的真正成本问题,而且应对全部基本收入会提升的个人主义问题。

往哪个方向走?

一只眼看远方,一只眼看脚下。

根据上述详细原因,一致的、合理的社会正义的概念要求我们做一些重要的资格限定,目标是经济上和生态上都是可持续的最高水平的无条件的基本收入,并且是政治上可以想象的最高规模。尽管一个正当的长期景象是重要的,适度的、即刻受益的、政治上可行的准确计划也是必不可少的。一般性的、没有家庭审查、经济状况审查和工作意愿审查的保障性最低收入计划在多数欧盟成员国都已存在(包括最近的葡萄牙),这是朝正确方向迈出的关键一步。但是无论多么善意的“插入”或“综合”条件,都不能避免产生陷阱,其深度随着计划的慷慨程度而增加,而且其威胁随着所谓的全球化对市场上的收益能力的不平等的加剧而增加。在那些保障性最低收入计划已经运行了一段时间的国家,据说与这些计划相联系的陷阱和依赖文化有激起政治反对和消除所取得的成绩的风险。但是他们也在积极推进基本收入及相关形式的计划。正如为普选权而战一样,为基本收入而战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如果不能与(哪怕部分)基本收入计划完全一致,下面三种计划形式是合理的选择——有多合理,要看每个国家的制度,尤其是其税收和社会保障情况——作为最有希望的下一步。

1. 个人税收减免。荷兰已经有了普遍性的(例如没有经济状况审查)儿童福利、学生补贴和非贡献性基本养老金体系,还有世界上最慷慨的、全面的经济状况审查性保障最低收入计划。在2000年1月,荷兰议会批准政府进行全面的税制改革计划,对所有至少一人工作的家庭用严格的个人课税扣除,大约每月140欧元,代替了较低收入层级的税收免除。逐渐增加的、使得个人可补偿的(使工人的非工人伴侣,例如,收到等价于扣除额的现金而不是给工人两倍的扣除额),这项工薪家庭的负所得税将为普适性的收入提供最后的缺乏要素。接下来可能不费力气融合到较低但很严格的个人意义上的普适性的无条件收入计划。当然,即使在显著增加的水平上,对单身成年家庭来讲,这将仍然是部分基本收入,需要继续由剩余的经济状况审查计划补充。同样地,比利时和法国政府已经批准了更适中的计划。

2. 家庭为基础的累退负所得税。尽管听起来不好,但这的确会成为朝着正确方向的一个巨大变化。在德国已经被JoachimMitschke用更诱人的名字宣传了许多年了,此人为法兰克福大学公共财政学教授。Ulrich Muchenberger, Claus Offe, 和Ilona Ostner支持相同计划的一种不太具体的版本,Fritz Scharpf, 科隆的麦克斯·布朗克学院的主任,认为此计划是其最偏好的选择。最近,在“分配补偿收入”这一笨拙的名称下,得到了法国的INSEAD管理学院前院长RogerGodino的支持,并且受到社会学家RobertCastel和经济学家FrancoisBourguignon和LaurentCaussat的支持。观点简单讲就是看作对现有保障性最低收入计划的家庭调节,随着工作收入的增加,并不完全退出100%的福利,而是以低一些的方式退出,如70%或50%的比率,这样可以对任何家庭创造实质性工作激励,无论其收入有多低。例如,在Godino为法国提出的计划里,比率的计算使得个人福利将随着收入达到保障性最低收入水平而逐渐停止(图3),与现在的在远低于保障性最低收入水平的情况相反(图1)。在较大的家庭中,起点水平较高。如果应用同样的福利退出比率,福利只有在收入超过最低工资的水平后才会退出。这种计算的一个主要的政治优势就是它提出,将当前的保障新最低收入计划作为其起点,并通过取消所有为跳出从事低收入工作的陷阱而采取的荒谬的惩罚来不断强化。一个主要的管理劣势是它表明不仅享受福利的家庭数量将大大增加(承认在低得多的平均比率上),而且,更难操作的是,家庭所领的福利水平取决于其居住情况,因此这必须得到管理者的控制。

3. 合理的参与收入。最后,可能在现存的父母、学习或外出照顾计划基础上,将其与就业者的税收抵扣相结合,建立一种普适性的、受非常广泛的约束条件的基本收入计划,如Anthony Atkinson在以“参与收入”为名所提出的计划那样。“为了获得政治支持”,他认为,“有必要让基本收入的支持者妥协”。不是在没有经济状况审查的原则上妥协,也不是在独立性原则上妥协(如,任何人不得直接依赖其他人或群体的观点),而是在无条件支付上妥协。参与式收入是支付给积极参与经济活动的每一个人的无经济状况审查的福利,然而支付是有条件的。那些照顾年幼或年老的人,从事认可的志愿者服务或培训,或残疾人也可以有资格领取。不久我们就将发现,支付控制者试图找出那些为数不多的真正害怕工作的人成本有多高,比直接发放给所有人适当的福利制造了更多的怨恨,毫无疑问。但是同时,参与式收入将在政治上将基本收入引入正轨。相对于所得税改革方法和社会救助改革方法,这第三种方法将尤其适合,如果一些专门的资金被留存以支持基本收入:能源消费税,或者公有资产分红,或者就是对国民生产征收的广泛的税。但是它也可以与前两者方法相结合。

基本收入的南方道路

在那些已经存在一些保障性最低收入的国家,无论从知识上还是政治上,沿着这些路径还有大量工作可做。在不太发达的国家,为综合的社会救助体系打好基础当然有更多的工作要做。然而,两个国家尤其有趣,它们表明基本收入计划如何在重要的现有基础上建立起来,并如何动员和引导其进一步前进。一个是南非,自从种族隔离体制以来已经建立了一套综合的非贡献性养老金计划,将福利分配给绝大多数符合年龄区间的南非黑人,无疑构成了非洲大陆上最有力的再分配计划。在此背景下,一个令人吃惊的普适性基本收入运动蓬勃兴起,有来自工会、教会和许多其他组织的支持。另一个国家是巴西,工党的第一议员,Eduardo Suplicy,从九十年代初就开始从事引进综合性的负所得税形式的保障性最低收入运动,数不清的家庭收入支持计划和义务教育计划已经在市政一级被引入,然后是在联邦支持下,除其本人外,还有许多人已经越来越将今天的试验和需求放在为巴西人民争取最后实施无条件基本收入计划的框架内。

沿着这些或其他路径,朝着更大的收入保障的斗争当然不应让我们忽视提供给每个儿童一定质量的基本教育和提供给每个人一定质量的基本医疗保障的优先重要性。更重要的是,对于这里所支持的模型不断成为普遍的现实,最艰难和关键的斗争显然还要在非常长远的方面展开:保证公共管理的效率和问责制,监管移民,涉及合理的选举体制,重构超国家组织的权力。但是如果在一个公正、自由的社会中,有清晰而一致的核心分配制度的引导,这些斗争可以获得方向和力量。

本译文最早发表于《国外理论动态》2008年第6期,图示请参考微信订阅号“实验主义治理”关于本文的附录部分

转载请注明:《中国社会分红/基本收入研究网》 浏览量:1,006 vi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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